學生法院簡介
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 43 條,本會設有學生法院,為學生會之司法機關,負責如下事項:
一、解釋法規
二、仲裁紛爭
三、懲戒定奪
四、學生爭訟
本院歷史簡介與發展目標
民國 99 年,本會學生議會制定通過《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全文共 14 條,確立本會三權分立架構。然而,創立之後歷經多年,前評議委員會之運作依舊困頓,職權發揮不甚理想,司法權之角色未能充分展現,以致於當時所有相關文件幾已佚失。
民國 108 年,本會學生議會針對本會眾多法律制度進行修正,本院之組織架構亦屬其一。該年 4 月 26 日,修正公布《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組織自治條例》全文 16 條及名稱。本院正式由評議委員會之委員會體制,轉變至法院與法庭之組織架構,以期貼近國家正式之政府體制。
民國 109 年,本會行政中心與學生議會屢生衝突,當時之本會會長劉逸彪依體制內管道,向本院聲請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形成一波解釋浪潮。雖然自民國 108 年後,本院已產生部分判決,但適逢兩大部門爭執,本院功能持續運作,為本會法治體系與本校學生自治發展提供穩健支持。
時至今日,本院為謀求司法事務與院務順利推行,積極招攬本會有意投入學生自治與司法領域之會員,擔任本院(見習)學生法官或書記官。在充實人力的基礎上,以兩條路線作為本院發展方向:
(一)建立有效能的司法訴訟審理功能與制度
審理訴訟案件,乃本院首要任務。本院作為本校學生自治環境中,唯一司法機關,對於所有學生自治相關之爭議,皆有訴訟管轄權。為確保本會會員權利保障及義務實現,本院致力於制定(訂)或修正相關訴訟法制,參考我國現行相關訴訟法律,衡酌本校學生自治環境,提供更切合實際情況,以及使訴訟審理更有效率之訴訟法規。
由於學生法官對於法律知能的要求較高,但為擴大本會會員參與學生自治,不對擔任學生法官設定嚴格之資格限制,並且鼓勵本院人員前往其他系所修習法律相關科目,或者參與校內外有關法學之相關活動,諸如演講講座、實地參訪、工作坊、研討會、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實習等。期望藉由諸多管道,提升學生法官法律知能,培養更好的司法訴訟審理能力,成為本會與所有會員的司法後盾。
(二)提供法律教育活動以提升本會會員法律素養
基於司法權「不告不理、被動消極」特質,除非接受告訴,否則不與外界有任何互動。但此一特質致使本院能見度低落,進而導致本會會員缺乏與本院有關之認識。為提升能見度、增進本會會員之法律知識,並且能應用於日常生活,或對重大社會法律議題有所認識,將視資源取得多寡,適當安排法學相關活動。法學相關活動以儘量搭配本校通識講座為原則,或是與系(所)學會及學生社團合作,與不同領域交流,使本院能與本會會員更為貼近。
本院持續招募新人,凡是有意投入本院行列之本會會員,除已擔任本會各機關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幹部者外,不分學制、系所、年級,皆可報名擔任本院見習學生法官或本院書記處書記官。報名表單連結為:https://reurl.cc/3OoO7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