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範例

  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43條,以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本會會員有向學生法院提起訴訟或學生自治法律諮詢之權利。

  為提供完整的訴訟程序,本會會員、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遇提起訴訟或諮詢法律意見,應提交訴狀、聲請書或申請書。又為因應學生自治與國家政府實際運作不同,本院之訴訟書狀,應採下列訴訟文書之格式。如格式不符,本院得裁定補正。

章程疑義案件

依據本條例第42條規定,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組織章程發生疑義者,得聲請學生法庭為解釋之判決。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適用組織章程發生疑義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解釋組織章程疑義書狀範例.docx

依據本條例第43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章程疑義能於職權範圍內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依據本條例第44條規定,學生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組織章程發生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機關爭議案件

依據本條例第46條規定,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學生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二週內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機關爭議書狀範例.docx

依據本條例第48條規定,學生法院應於判決主文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並得視案件情形,另於主文為其他適當之諭知。

法規範審查案件

依據本條例第49條規定,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以下簡稱法規範),認有牴觸章程或法律者,得聲請法規範審查。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章程或現行法律者,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聲請法規範審查書狀範例.docx

依據本條例第50條規定,法規範疑義於各機關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依據本條例第51條規定,學生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自治條例位階法規範有牴觸章程者,得聲請審查。

公法上爭議訴訟

依據本條例第55條至第61條規定,本會會員、自治組織與學生社團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

公法上爭議案件書狀範例(撤銷訴訟).docx

依據本條例第55條規定,本會會員、自治組織以及學生社團,若認為本會行政機關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作成的行政處分違法,並且向原處分機關反應後仍不服決定,或是反應多時而未獲決定,得聲請學生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分。

公法上爭議案件書狀範例(確認訴訟).docx

依據本條例第57條規定,本會會員、自治組織以及學生社團,若欲確認本會行政機關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或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並有立即受到確認判決之需,且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但未被允許,或是經請求後七日仍未為答覆,即可提起確認訴訟,聲請學生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

公法上爭議案件書狀範例(公益訴訟).docx

依據本條例第60條規定,本會會員或本校學生社團,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身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公益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公法上爭議案件書狀範例(當選無效訴訟).docx

依據本條例第61條規定,選舉罷免爭議除有特別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選舉罷免訴訟。

公法上爭議案件書狀範例(選舉無效訴訟).docx

依據本條例第61條規定,選舉罷免爭議除有特別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選舉罷免訴訟。

會長、副會長彈劾案件及移送懲戒案件

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19條規定、本條例第64條規定,審理會長、副會長彈劾案。

依據本條例第74條規定,審理學生議會提出移送懲戒案件。

會長、副會長彈劾書狀範例.docx
移送懲戒書狀範例.docx

統一解釋法規範案件

依據本條例第78條本會各機關或本校學生社團,就其處理事務適用法規範所持見解,與自身或其他機關或學生社團適用同一法規範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學生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前項情形,該機關或學生社團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得聲請。

聲請統一解釋法規範書狀範例.docx

學生自治法律意見諮詢案件

依據本條例第82條規定,本會各機關、學生社團或本會會員於其處理學生自治事務時,發生法律疑義,得申請學生自治法律諮詢。本章案件由學生法院院務會議討論議決。申請內容符合本法第三章至第九章相關規定,或與學生自治無涉者,應決議退回,並告知合適程序。本章案件於受理後發現應予決議退回者,依前項規定。

本類型案件是唯一一種由院務會議處理的案件,程序較為簡易,但所作成之學生自治法律諮詢意見書不具拘束力。

申請諮詢學生自治法律意見書.docx